钢结构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 采用的原材料及成品应进行进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原材料及成品按本规 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见证取样、送样;
2、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 检查认可。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按照检验批、分项工 程、分部(子部分)工程进行。钢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中分项工程划分应按照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的规定执行。钢结构分项工程 应由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各分项工程检验批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划分。
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的规定,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是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按照检验批、分项工程、 分部(子分部)工程进行。一般来说,钢结构作为主体结构,属于分部工程,对大型钢 结构工程可按空间刚度单元划分为若干个子分部工程;当主体结构时含钢筋混凝土结 构、砌体结构等时,钢结构就属于子分部工程;钢结构分项工程是按照主要工种、材料、 施工工艺等进行划分,本规范将钢结构工程划分为 10 个分项工程,每个分项工程单独 成章,将分项工程划分成检验批进行验收,有助于及时纠正施中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确 保工程质量,也符合施工实际需要。
钢结构分项工程检验批划分遵循以下原则:
1、 单层钢结构按变形缝划分;
2 多层及高层钢结构按楼层或施工段划分;
3 压型金属板工程可按屋面、墙板、楼面等划分;
4 对于原材料及成品进场时的验收,可以根据工程规模及进料实际情况合并或分解 检验批; 本规范强调检验批的验收是最小的验收单元,也是最重要和基本的验收工作内容, 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乃至于单位工程的验收,都是建立在检验批验收合格的基础 之上的。
分项工程检验批合各本规范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检验批的合格质量主要取决于对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检验结果。主 控项目是对检验批的质量结果。主控项目是对检验批的基本质量起决定性影响的检验项 目,因此必须全部符合本规范的规定,这意味着主控项目允许有不符合要求的检验结果, 即这种项目的检查具有否决权。一般项目是指对施工质量不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本条中 80%的规定是参照原验评标准及工程实际情况确定的。考虑到钢结构对缺陷的 敏感性,本条对一般偏差项目设定了一个 1.2 倍偏差限值的门槛值.。
1 、主控项目必须符合本规范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
2、 一般项目其检验结果应有 80%及惟上的检查点(值)符合本规范合格质量标准 的要求,且最大值不应超过其允许偏差值的 1.2 倍;
3、 质量检查记录、质量证明文件等资料应完整。
分项工程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均应符合本规范合格质量标准;
2、 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分项工程的验收在检验批的基础上进行,一般情况下,两者具有相同 或相近的性质,只是批量的大小不同而已,因此将有关的检验批汇集便构成分项工程的 验收。分项工程合格质量的条件相对简单,只要构成分项工程的各检验批的验收资料文 件完整,并且均已验收合格,则分项工程验收合格。
当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构(配)件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 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 求,可按处理技术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本条给出了当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方法。一般情况下,不符合要 求的现象在最基层的验收单元----检验批时就应发现并及时处理,否则将影响续检验批 和相关的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因此,所有质量隐患必须尽快消灭在萌芽 状态,这也是本规范以强化验收促进过程控制原则的体体。非正常情况的处理分以下四 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在检验批验收时,其主控项目或一般项目不能满足本规范的规定时,应 及时进行处理,其中,严重的缺陷应返工重做或更换构件;一般的缺陷通过翻修、返工 予以解决。应允许施工单位在采取相应的措施后重新验收,如能够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则应认为该检验批合格。
第二种情况:当个别检验批发现试件强度、原材料质量等不能满足要求或发生裂纹、 变形等问题,且缺陷程度比较严重或验收各方对质量看法有较大分歧而难以通这协商解 决时,应请具有资质的法定检测单位检测,并给出检测结论。当检测结果能够达到设计要 求时,该检验批可通过验收。
第三种情况:如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结构 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情况,该核验批可予验收。一般情况下,规范标准给出的是满足安全 和功能的最低限度要求,而设计一般在此基础上留有一些裕量。不满足设计要求和符合 相应规范标准的要求,两者并不矛盾。
第四种情况:更为严重的缺陷或者超过检验批的更大范围内的缺陷,可能影响结构 的安全性和使用功能。在经法定检测单位的检测鉴定以后,仍达不到规范标准的相应要 求,即不能满足最低限度的安全储蓄和使用功能,则必须按一定的技术方案进行加固处 理,使之能保证其满足安全使用的基本要求,但已造成了一些永久性的缺陷,如改变了 结构外形尺寸,影响了一些次要的使用功能等。为避免更大的损失,在基本上不影响安 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条件下可采用取按处理技术方案和协商文件在进行验收,降级使用。 但不能作为轻视质量而回避责任的一种出路,这是应该特别注意的。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钢结构分部工程,严禁验 收。
本条针对的是钢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的竣工验收。